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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吸取省外煤矿事故教训全面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2 浏览次数:2343 文章来源:本站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认真吸取省外煤矿事故教训全面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20年2月22日,山东省新巨龙能源有限公司发生冲击地压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被困。2月29日,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树根煤矿发生较大顶板事故,造成5人遇难。两起事故均发生在节后刚刚复工复产以后,反映出在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和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管控方面均存在较多的问题,按照应急部黄明书记、国家煤监局黄玉治局长关于“不可放松、要精准检查、明查暗访、打击违法违规、严把复工复产关,堵塞漏洞盲点,开小灶地区更要严格”批示指示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事故通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举一反三高度警醒,精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当前,全省煤矿正处于疫情防控、复工复产、集中安全整治、分类处置等重要工作的交织期,煤矿处于安全生产的高风险时期。随着我省煤矿相继复工复产,一些煤矿集中整治质量不高,一些煤矿复产复工准备不足,一些煤矿因防疫期间人员到位不齐,一些煤矿复工复产后监管制度落实不力,一些地方验收工作进度较快,一些地区复工复产数量较多,一些地方对复工复产煤矿跟踪监管缺失,对煤矿“一复了之”,有的煤矿甚至会出现突击生产、超能力生产等潜在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风险。各地各部门要高度警醒,深刻汲取近期山东、云南两起较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对本地煤矿的疫情管控、煤矿集中整治情况进行再研判、再分析,要全面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切实做到对“已经复工复产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盯死看牢”,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要统筹安排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核查,煤矿复工复产必须坚持“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安全措施保障到位并报属地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复工复产”的原则,做到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凡不具备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二、严格复工复产范围,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按照省政府批复《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的要求,凡列入依法关闭、2019年关闭退出和升级改造的关闭煤矿、不具备条件的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煤矿均不得恢复井下作业;不具备井下撤除条件的煤矿不得组织撤除作业,确需撤除的煤矿,必须制定专门的撤除方案,明确撤除内容、作业区域、作业人数、安全技术措施等报经属地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凡列入升级改造范围的煤矿,主体矿井坚决禁止复工复产。各地必须坚持驻矿盯守制度和巡查制度,坚决防止违规安排井下作业,从严打击借整改之名从事违规生产。

(二)其它可复工复产的煤矿,必须把集中安全整治结果作为复工复产前置条件,复工复产前要重新组织隐患排查、整治、验收,经属地政府批准后方可复工复产。凡管理团队不到位、作业人员不齐等不具备启动条件的,一律不得恢复作业。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一)已经复工复产的煤矿要全面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国有重点煤矿要带头强化主体责任,川煤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要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准备复工复产的煤矿要严格验收审核。要坚持驻矿帮扶制度,落实驻矿帮扶人员,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要由各二级公司领导负责,一矿一组,对矿井生产系统和现有作业点的设计、设施设备安装、施工组织、现场管理进行一次专项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治理措施上报其上级公司和属地监管监察部门。要及时组织整改,凡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重新进行停产整改。检查结果要由组长和组员负责,凡因审查和整改督促不力的,要追究带队负责人的责任。要严禁上级公司违规下达超生产能力、超通风能力的生产计划。已经复工复产的地方煤矿,实际控制人必须盯守在矿,确保机构、人员、物资、装备全部到位并运行可靠,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对煤矿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审查每一作业地点的安全条件,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立即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煤矿负责人要靠前指挥,现场跟班带班,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二)各级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对已批准同意复工复产的煤矿必须盯死看牢,要采取现场检查、暗访突查、视频调度、远程监控等手段,以“一通三防”专项执法检查为主线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煤矿安全清单制管理不到位、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执行不严或超能力生产、超强度生产、超定员生产的煤矿和现场隐患整改不力的煤矿,必须及时依法查处。其中,井下作业人员数量必须严格执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定员的有关规定,人员不齐的必须减少作业地点。对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必须落实停产、减产或限产措施。对治灾不到位的作业区域,必须禁止采掘作业。

(三)属地监管部门对申请启动隐患整改的煤矿必须从严审查隐患整改方案,坚持“八定”工作制度,并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未经核准擅自恢复井下整改作业,坚决查处以井下安全排查为名实施隐患整改或复工复产的行为。所有整改作业的煤矿,采煤工作面整改作业点不得超过9人,掘进工作面整改作业点不得超过3人。

(四)对已核准进行隐患整改(检修)作业的煤矿,要落实监管部门负责人监督指导责任,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杜绝 “一批了之”,及时查处以整改为名行生产(建设)之实,同时要防止“长期整改不倒位”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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